发布时间:2025-01-02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校园交通畅通有序,减少校园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包括校园内道路(含交通安全设施)、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三条 学院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安全工作有关规定管理校园交通,纠正、处理交通违规行为。
(二)负责校内道路交通设施、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
(三)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校内交通事故。
(四)对全院师生员工进行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五)特殊时期可进行校园道路交通管制。
第四条 车辆和行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通行规则,做到各行其道、安全礼让。
第五条 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要靠右侧路边行走;横过校内道路应走人行横道;在没划人行横道的地方横过校内道路时要注意来往车辆,不要斜穿、猛跑。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占道作业、移动交通设施,确有需要,须报保卫处同意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作业结束后,应立即予以恢复。
第七条 校内道路、停车区属于学院公共资源,未经许可,不得自行划定停车区;停车区仅供车辆停放,临时停车位只在部分时段开放,来宾临时停车位仅供来宾车辆停放。
第八条 超重及有危害污染的车辆不得进入校园。确有需要,须事先报保卫处同意后,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九条 车辆应在指定地点停放,并将车头朝外;车主应妥善保管车辆及车内物品,学院不承担保管义务。
第十条 车辆应在规定线路内,按不高于每小时20公里的速度行驶,不得随意停靠;环卫等特殊车辆进入校园应按商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一条 禁止驾驶无牌照、无行驶证、未年检机动车或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列为禁入市区的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在校内道路从事机动车驾训活动;禁止学生驾驶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于专用停车棚内集中停放和充电。
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或车辆进入校园时,须提前进行访客预约,通过后方可入校。访客车辆原则上禁止在校园内过夜,特殊情况需经保卫处同意后在指定位置停放。被访人员有义务对访客进行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并承担违规后果。
第十四条 对违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锁车、限制入校、记录为年度部门考评依据等。
(一)对发现的交通违规行为当事人,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其立即纠正;
(二)交通违规当事人认错态度不好或不立即按要求纠正或无法联系的,予以锁车;
(三)对认错态度恶劣或多次发生违规行为的当事人或车辆限制入校;
(四)受锁车、限制入校处理的当事人(含被访人员)记录为年度部门考评依据。
第十五条 车辆被锁车处理的,锁车时间不少于24小时。解锁前当事人应填写《校园交通违规处理意见书》,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解锁,当事人为部门负责人的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解锁。
第十六条 损坏道路交通设施、标识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于2024年11月28日经院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