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福建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2021)》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人员到位,为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条 学院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学院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安全工作的学院领导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院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学院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岗位的负责人为该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学院保卫处是负责学院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内设消防科,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代表学院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学院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及年度消防经费预算,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有关规定,检查各部门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督促火灾隐患整改,重点加强节假日、寒暑假、大型活动等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三)负责各类消防器材的购买、分配、更换,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 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安全制度,归口管理学院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等,并严格执行;
(五)定期对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等工作;
(六)协助应急、消防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七)向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八)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一)落实本部门及业务范围内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二)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消防器材,明确管理责任,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无损随时可用,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学院保卫处报告;
(三)根据本部门实际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做好本部门的消防重点部位的防火工作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组织本部门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上墙和消防档案归档工作,并做好台账;
(五)组织开展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六)及时更新并向保卫处上报消防工作档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需详细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做好整改方案并提交部门消防责任人审核;
(七)落实上级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除本规定第五条外,各系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学生宿舍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学院的办公楼、宿舍、食堂、礼堂、图书馆、档案室、医务室、水电房、计算机房、电动车停车棚、实验室、体育馆和展览馆等文体场所是我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学院保卫处备案。
第九条 在学院室内举办规模5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的主(承)办部门应做好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同时向学院保卫处提出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
第十条 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工程建筑装修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应向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学院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院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院消防机构参加。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院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各部门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要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安全标志、设施要进行维护,不得随意围占、挪用、遮挡、覆盖。
第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相关部门要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立即报告学院总值班及保卫处,协助消防部门、保卫处查明火灾原因及事故责任,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五条 消防器材(设备、用具)除扑救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使用外,不得擅自挪用、挪动、遮挡或改做它用。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化。学院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做好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第十七条 学院按要求每年对师生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组织消防疏散演练。
第四章 消防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建立消防档案,并由专门人员集中管理。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两部分内容 。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的消防设计审核、消
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
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整改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八)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院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部门考核内容。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未按要求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的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扣除部门年度考核分。
因违法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而引发火灾事故的,取消部门及责任人当年评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发生重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责任人,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于2024年11月28日经院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