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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闽警院〔2020〕189号)

发布时间:2024-03-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管理,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和福建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逐级、按岗位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是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学院安全稳定的领导责任。

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院领导具体抓好学院安全稳定的各项工作,对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是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其他院领导按“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  根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学院各部门、各系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稳定工作全面负责,对本部门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稳定事故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负责人是所在部门安全稳定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安全稳定工作是学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院内各部门及所属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安全法规,执行学院安全稳定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稳定职责,维护学院安全稳定。因失职、渎职造成安全稳定事故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学院领导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

第六条  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为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落实综合治理领导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部署。

(二)把安全稳定工作纳人学院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为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和经费保障。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学院内部安全稳定工作制度和工作预案,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稳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与各部门、各系部签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确定逐级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指导、督促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落实。

(五)决定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奖惩事宜。

第七条  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院领导为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履行下列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院的日常安全稳定工作。

(二)组织拟订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重要文件,提出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经费预算方案。

(三)督促各部门落实学院安全稳定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各部门制定符合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的安全稳定工作管理规定。

(四)定期召开学院安全稳定形势分析研判会议,组织实施安全稳定工作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稳定隐患的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校园安全稳定的重要问题。

(五)负责院内治安综合治理和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的协调工作。

(六)负责抓好学院安全保卫队伍和群防组织建设,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减少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案件发生。

(七)根据党政主要领导指示,负责学院安全事故的抢救和善后处理的协调工作。

(八)完成上级部门和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委托的其他有关学院安全稳定的工作。

第八条  其他院领导的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分管工作提出落实意见,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把安全稳定与业务工作统筹考虑安排。

(二)掌握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安全稳定问题。

(三)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制度,加强对分管部门安全稳定工作的检查。

(四)指导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稳定宣传和教育工作。

(五)完成上级部门和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委托的其他有关学院安全稳定的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能部门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

第九条  办公室是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负责全院性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学院日常和节假日值班的安排工作。

(三)协助院领导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及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四)负责院领导办公室和机要、档案室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协助分管院领导做好学院安全事故的抢救和善后处理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保卫处是学院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起草学院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具体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的防范措施。

(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督促各部门、各系部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对暂时难以解决的隐患,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开展与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法制宣传活动和五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恐怖、防自然灾害事故)及安全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四)负责安全保卫信息的收集工作,对院内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不安定因素,提出安全保卫预案和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五)负责学院安全保卫工作管理队伍、护校学生、保安队伍和学生宿舍楼管员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协助后保处做好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向学院提出物防和技防的意见和建议,主持物防和技防方案的制定,确保物防技防措施的落实。

(七)负责校园大门的安全保卫和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八)负责校内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九)负责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确定要害、重点部位,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安全。

(十一)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侦破和处理工作。

(十二)协助学院有关部门和系部调解、疏导学院内部民事纠纷,消除并化解不安定因素。

(十三)组织开展对各部门、各系部安全工作的验收、考核、评比和奖惩工作。

(十四)负责学院安全稳定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十五)负责学院安全稳定应急预案的拟定和汇总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宣传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掌握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动态,并负责提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

(二)负责学院重大文化活动和社科类讲座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三)指导学院文化社团、协会的登记审核工作。

(四)指导检查校园网络信息和宣传栏的日常管理,防止有害信息在校园内的传播。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各系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工作。

(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了解学生存在的思想问题,指导各学生系部及时化解学生之间存在的各种矛盾,避免因矛盾激化引发各种纠纷和案件、群体性事件及其它突发性事件。

(三)做好由学工处牵头组织的全校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协助后保处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防止危害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

(五)会同相关部门协助各系做好涉及学生的伤害案件、人身伤亡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后勤保障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学院用水、用电情况,对学院各部位的电气线路、办公设备定期进行检修、检测,纠正违章用水、用电行为,确保学院供水和用电安全。

(二)加强对食品、饮食和药品的安全管理,做好食物中毒事件、药品安全事故和传染性疾病的防控工作。

(三)负责学院公务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公务车辆的安全养护工作,确保公务用车安全。

(四)负责对校舍、校园道路、公共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

(五)负责校园内地下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工作,防止各种险情发生。

(六)负责校园商业网点的安全管理的检查与督促工作。

(七)负责对本部门外来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检查院内在建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情况,督促承建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排除,对薄弱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及时处置危险建筑。

(九)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外来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教务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教学秩序稳定。

(二)负责制定学院教学工作计划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各教学单位做好试卷,学籍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各教学单位的学籍档案、教材资料安全管理有章可循。

(三)会同学院各教学系部对各教学资料室、档案室的安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  财务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限额存放现金、票证,超过限额过夜的要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设专人看管。

(二)存放现金、票证的房屋必须安全可靠,门窗要加固,安装物防和技术防范设备。

(三)存放现金、票证的保险柜必须专人负责,钥匙由保管人员随身携带,不得放在办公室或转交他人保管。

(四)严禁闲杂人员进人财务室。支取现金、票证时要验明身份,严格履行财务手续。

(五)到银行支取现金要2人以上,1000元以上的现金要用“安全包”,超过万元的要用专车。

(六)财务室内严禁私接乱拉电线、动用明火和禁止吸烟。要经常检查财务室的防护措施保证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学院沿街店面以及复园里校区出租户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督促各承租户层层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二)定期对学院沿街店面以及复园里校区出租户等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  院团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校性学生社团组织及其办公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做好由团委和学生社团组织的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活动安全。

第十八条  图书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常对全馆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和网络安全等工作。

(二)定期对馆内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负责馆内电子阅览室上网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校园网上有害信息的监控与封堵工作,接到有害信息上网的举报后,要利用技术手段及时删除,防止扩散。

(二)负责院网络中心机房、教室的多媒体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其它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系部教学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制定符合部门实际的各项安全稳定工作的管理规定,落实岗位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和措施。

(三)把安全稳定工作纳人本部门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本部门的安全稳定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和经费保障。

(四)对本部门师生员工进行安全稳定思想教育,对临时聘用人员(经学院组织部门审核录用者)进行安全教育与管理。

(五)定期召开本部门安全稳定形势分析研判会议,组织日常安全稳定排查,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安全稳定工作隐患,及时将本部门有关安全稳定的情况向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领导报告。

(六)与本部门的下级组织签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确定逐级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指导、督促本部门安全稳定工作的落实。

(七)负责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做好学生校外住结的审批、报备和监管工作。

(八)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保卫处做好各种案件、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负责落实本部门进行的有毒、腐蚀、放射、易燃易爆、竞技运动等危险试验和教学活动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试验和教学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系部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稳定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履行下列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一)协助本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管理本部门的日常安全稳定工作。

(二)督促本部门的各级组织和人员落实学院安全稳定管理规章制度和本部门的管理规定,负责本部门使用、管理的楼(室)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三)主持召开本部门安全稳定形势分析研判会议和安全稳定工作排查,落实本部门安全稳定隐患的整改工作,及时将本有关安全稳定的情况向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协助本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

(五)负责本部门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主持制定活动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按学院的管理规定做好活动的审批工作,确保活动安全。

(六)协助做好本部门安全事故的抢救和善后处理的协调工作。

(七)完成本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其他安全稳定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系部的其他负责人,按“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设立专 (兼)职安全员,在部门主管安全稳定工作的负责人的领导下,参与落实国家、学院和本部门对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习、宣传安全防范的法律法规、学院及本部门的各项安全制度,依法按章进行安全管理。

(二)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安全管理与检查,纠正各种违章违法行为。

(三)检查、指导本部门值班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使用、管理的楼(室)内消防器材、技防设施的监管工作,防止人为损坏。

(五)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工作档案。

(六)负责本部门报警装置的布防和撤防的落实工作。

(七)监督、参与本部门的安全隐患整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避免隐患酿成灾害性事故。

(八)协助公安机关和学院保卫处做好各种案件、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把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

 

第四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履行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作为学院年度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有:

(一)评优评先“一票否决;

(二)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经济损失赔偿。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未达到年度安全稳定工作目标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

(一)因领导不重视,部门安全稳定工作机构或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不健全,造成本部门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不落实或工作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不稳定因素不认真排查,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当,以致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非法串联、罢课、停课等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校园安定稳定的

(三)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或因主管领导、安全稳定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恶性安全事故,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存在发生治安、消防问题的重大隐患,未及时或有效整改的

(五)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部门师生员工中发生人员伤亡(包括非正常死亡)情况比较严重的

(六)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安全稳定事故,迟报、瞒报或弄虚作假报告的

(七)举办大型活动组织不严密、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

(八)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其它需要予以否决的。

第二十九条  被学校“一票否决”的各部门、各系部在一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评奖资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当年不得晋升职务,推迟一年晋升工资档次,在安全稳定工作面貌改变之前,取消本人评先受奖的资格。

第三十条  对于被“一票否决”的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其造成的损失和后果严重的,学院在对其进行“一票否决”的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子以通报批评:

(一)未建立、公布、实施本部门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二)各部门雇请临时工或留住外来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三)值班期间未到岗、不坚守工作岗位或未履行工作职责的;

(四)违反学院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且不听从有关工作人员规劝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大型活动的;

(六)部门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到达事故现场或不积极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处置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如涉及多人,则根据责任大小,由相关人员按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