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11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逐级、按岗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将消防工作作为年度工作计划、检查、总结和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条 预防和扑救初起火灾,是全体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部门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 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它有关消防法规,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做到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
第六条 消防安全工作坚持自查自纠的原则,采取日常抽查、巡查和节假日前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第七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制度,要定期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火源、气源、电源等进行检查,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予以消除。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隐患的,责任部门应限期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及时呈报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同时采取临时补救措施。
第八条 保卫处负责学院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消防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二)拟定学院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及年度消防经费预算,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有关规定,检查各部门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督促火灾隐患整改。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加强节假日、寒暑假、大型活动等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填发《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四)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六) 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七)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八)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后保处是学院用电、用水、煤气安全的归口管理责任部门,要按照国家用电、用水、煤气等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检查、维修学院用电、用水、煤气等线路管道,做好安全用电、用水、煤气的管理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条 实验中心等有关部门必须健全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领用、保管、销毁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并做到制度上墙,严格执行“专人负责、双人双锁”,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对科研、施工场合中使用的国家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其火灾危险性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同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在对外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在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部门应在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学生活动中心、计算机房、礼堂、实验实训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管理(使用)部门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五条 在学院内举办集会、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部门应做好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报保卫处审查。
第十六条 严禁在枪弹库、忠诚馆、教学指挥中心、档案室、存放危险化学品场所、体育场馆、礼堂等重点安全部位使用明火。
第十七条 消防器材管理实行两级管理。保卫处负责各类消防器材(设备、用具)的购置、分配、更换。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消防器材,明确责任,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无损随时可用,如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十八条 消防器材(设备、用具)除扑救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使用外,不得擅自挪用、挪动、遮挡或改做它用。
对擅自挪用、挪动、损坏消防器材的,除照价赔偿外还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如由此产生严重后果者,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事故部门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第二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整改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八)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对当事人及部门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交由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2022年7月1日经学院党委会审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